邯郸县职教中心--学业考核试行办法(讨论稿)
发布时间:2016/9/24 15:21:21 浏览次数:4009次
根据《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学业考核的项目和内容由学校规定。”之规定,为了充分调动广大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一、考核形式:学习成绩按满分100分计算。
考核分成(期中、期末)集中考核和(平时)学习过程考核。其中,集中考核成绩占50%,学习过程考核包括作业(专业设计)占20%、纪律与出勤占20%、课堂提问与讨论占10%。
二、考核办法:期中、期末集中考核由学校教务处(教学部)负责组织,平时学习过程考核由任课教师负责,任课教师要根据本科实际制定具体计分办法并公布。
三、成绩形成:
1、期中、期末考核成绩由教务处(教学部)负责收缴、折算;
2、学习过程考核成绩:任课教师负责按上述比例折算本科学习过程成绩、公示无异议后交本班班主任;班主任将本班各科过程考核成绩汇总成表交给教务处1份(含电子表格);
3、教务处安排专人负责成绩的整体汇总和存档。教务处要对上报的成绩进行分析和抽检,对弄虚作假、浮草了事的教师要进行严肃批评并责成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