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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12/22 15:01:34   浏览次数:4479次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细则

一、资助范围和对象。

1、资助范围:普通高中(包括民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不含独立学院)。

2、资助对象。在我省普通高中(包括民办)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注册学籍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经济困难残疾人家庭的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非贫困的残疾及残疾家庭学生不得纳入资助范围;在省内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不含独立学院)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注册学籍的我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资助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生活俭朴。

在校但未在籍(借读)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校与学籍所在学校双方协调,确保不漏掉一名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三免一助”,即:免学费、免住宿费、免教科书费,享受国家助学金。“三免”费用采用直接免除方式,不得“先收后返”。所有建档立卡学生需履行国家助学金评选手续,符合条件的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普通高中和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每生每年平均不低于2000元,普通高校学生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平均不低于3000元。对参与国家助学金评选但未被评选上的建档立卡学生,学校从资助经费中提取给予资助。

三、申请流程。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原则上每学年初申报一次,其他时间接到学生申报,学校也应结合实际情况做好受理工作并及时纳入资助范围。

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前,学校召开调度会,部署建档立卡学生资助工作。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河北省建档立卡等贫困家庭学生资助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扶贫手册、农村低保证、残疾人证(及贫困证明)、农村特困供养证、户口本等原件和复印件,学校成立审核小组,对学生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学校初步审核后,填报《河北省建档立卡等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信息审核表》(附件2),加盖公章后于每年9月15日前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含电子版)。对于提出申请的学生,学校暂缓收取学费、住宿费、教科书费,待相关部门审核后,予以免除或补收。已经审核确认的学生,无需每年重复申请,学校按照“脱贫不脱政策”的规定执行“三免”政策直至学生完成当期学段学业为止,但需每年履行国家助学金评选手续。

四、审核流程。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扶贫部门负责认定;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和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由民政部门负责认定;残疾家庭学生和残疾学生由残联负责认

定,并提供家庭所在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教育行政部门将各学校报送的《河北省建档立卡等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信息审核表》(附件2)分类汇总后,加盖公章后于9月20日前将审核表(含电子版)分别提供同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进行审核确认。对跨区域入学的学生,各级扶贫、民政和残联等部门要做好系统内信息纵向上报和获取工作,确保核实无误,及时反馈教育部门。具体审核程序如下:

(1)县级扶贫、民政和残联部门将户籍为非本县(区、市)的需审核的学生信息,通过本部门信息系统上报地市级、省级和国家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

(2)对于户籍跨县(市、区)需审核的学生信息,由市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审核。

(3)对于户籍跨市需审核的学生信息,由省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审核。

(4)对于户籍跨省需审核的学生信息,由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和中国残联审核。

(5)审核结果逐级返回。

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根据教育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加盖公章后将符合条件学生名单(含电子版)反馈同级教育部门。扶贫、民政、残联部门除核对教育部门提供的名单外,对于系统中显示但报送名单中遗漏的应同时向教育部门反馈遗漏人员名单信息,便于进一步核实确认。教育行政部门将确定的学生名单于10月底前反馈给学校,学校完成学生免除学杂费、住宿费和免费提供教科书或补收工作,汇总填报《河北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加盖公章后于每年11月10日前报送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对于学生自行带齐证明材料的(含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学校可不上报审核。

五、经费保障及使用。对免除建档立卡学生费用的学校,财政按以下标准(每生每年)予以补助,不足部分本级财政足额予以保障。补助资金学校可统筹用于学生资助和事业发展支出。

(1)财政补助标准。普通高校补助标准为:专科学费5000元,本科学费4000元,研究生学费8000元,住宿费800元,教科书费500元;中等职业学校补助标准为:设区市区学校学费2300元、其他地区1600元,住宿费500元,教科书费300元;普通高中补助标准为:学费2000元,住宿费500元,教科书费300元。民办高中学费标准高于补助标准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2)各级财政分担。按照确定的补助标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资金,不足部分由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资金来解决。

其中,普通高中:免学费所需资金,中央、省、市、县按照6:2:1:1的比例分级负担,省财政直管县市级财政分担部分由省级承担,免住宿费和免费提供教科书所需资金,省对各县(市、区)予以 30%的补助,对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再倾斜支持 10%。

中职学校:免学费通过原渠道予以解决,免住宿费和免费提供教科书所需资金,省对各县(市、区)予以 30%的补助,对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再倾斜支持 10%。

普通高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六、资助经费提取及使用。根据相关规定,普通高校从事业收入(学费)中提取5%比例的资助经费,公办普通高中要按事业收入的3%-5%(民办5%)提取资助经费。各学校要按照《河北省教育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资助经费提取做好校内资助工作的通知》(冀教财〔2018〕18号)的规定,足额提取并足额使用资助经费,不得只提不用或多提少支。加强校内资助工作管理,积极开展多种形式资助,并加强资助育人工作。

七、其他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要切实加强政策学习,每年搞一次资助政策培训。学校充分利用暑期招生、秋季入学前后,通过网络媒体、电视报纸、发放传单、微信平台、主题班会、公示栏等形式广泛宣传学生资助政策,在发放录取通知书时,通过致家长一封信形式,将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告知学生和家长。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每学期进行资助政策专项检查,对于新政策的落实情况,随时监督和指导,确保学生资助政策全面落实。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切实加强资助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确保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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