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4—3专业师资队伍建设
外聘教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2/14 17:41:14   浏览次数:3129次 

邯山区职教中心外聘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外聘教师的管理,保证教学质量,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外聘教师是指学校为了教学需要,原则上在企业、学校或者行业中聘请的实践经验丰富、专业知识扎实的专家或者技术人员,从事学校教学工作。

第三条 外聘教师由教务处综合管理,各教研组负责本部门人员的具体管理。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某项专业技能特长者;

(二)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语言表达能力强,且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善于指导、教育学生;

(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得超过50周岁;

(四)担任专业课教学工作的,应能胜任实践性教学的指导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聘用程序

(一)根据教学的需要,教务处审核,报校委会审批;

(二)外聘人员填写外聘教师登记表,提供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明等个人相关资料扫描复印件;

第六条 聘用期限为一个学期,根据考核情况和教学需要可续聘。聘期内待遇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考核办法

(一)外聘教师考核由教务处按照《邯山区职教中心外聘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方案》组织实施。

(二)考核等级分为ABC等级,获得AB等的人员,可在下一个聘期适当提高津贴待遇;获得C等的人员,为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续聘。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中止外聘教师的资格:

(一)聘期未满擅自停止履行外聘教师义务的;

(二)无故不指导学生教学的;

(三)不交教案、学生成绩的;

(四)违反学校其它有关规定的。

 第九条 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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