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2—8教产结合、校企合作
校企合作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7/12/14 18:43:39   浏览次数:304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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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企合作是学校进一步培养和提高学生动手能力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学校办学实力的重要途径。为加快校企合作步伐,促进教学、师资水平全面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与企业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实践教学、技术服务、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


  第三条 校企合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和合作企业共同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学校与企业的合作关系;


(二)负责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的运作及管理;


(三)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合同管理及统计、总结等工作;


(四)负责对校企合作单位工作的考核、评价;


(五)负责校企合作中的其它事项。


第二章 校企合作程序


   第四条 (一)校企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


  校企合作的企业一般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二)校企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


  促进教学、实训课水平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


  (三)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范围


   1、拟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


   2、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


   3、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 审批办法:(一)立项:相关企业向招生办申请,办理立项手续。(二)审查:由招生办对重大校企合作项目初审后,提交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审查,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成员按照各自部门职责进行相应审查。(三)批准:校企合作项目经初审后,提交校委会审定通过后,由校领导代表学校签署后方有效。


第三章  校企合作管理


  第六条 日常管理由学校招生办每个季度末向校企合作领导小组上报校企合作工作小结,及时反映校企合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在校企合作工作中签订的协议应及时备案登记。


  第七条 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评估工作。校企合作项目应坚持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性评估工作制度。


  (一)校企合作项目的年度效益评价。 学校招生办应对合作项目的利弊考核、人才培养、服务收入、功能利用等情况进行年度效益评价,并按照合同(协议)规定检查合同履行情况,于当年年底报学校分管领导。


  (二)校企合作项目的周期性评估制度。合同期限在3年(含3年)以上的合作项目,合作期间应由校企合作领导小组组织周期评估工作,全面审查合同履行情况。


  第八条 资产管理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必须明确合同(协议)所涉及的固定资产的权属,并明列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学校的仪器设备,应办理入帐手续。


  第九条 考核与奖惩  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每学期召开总结会,对当年的校企合作工作进行总结,对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否则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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