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山区职教中心
学生成绩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生成绩采用百分制,学生学业考核成绩一般按学期记载。
第三条 每学期或每学年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试题目和方法,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
第四条 普通话、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者应重修或补考。因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医生证明和教务处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
第五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以期末考核为主,并适当参考月考成绩。实习(教学实习、生产实习)均进行考核,其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 学生因病、特殊事故而不能参加考核,须持有关证明,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以缓考。
第七条 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总时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者,一般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八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包括协同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准予毕业前补考一次,但在补考成绩后应注明"补考"字样。再次作弊者,作退学处理。
第九条 凡考核成绩不及格或因请假缺考的学生,均应在假期或下学期开学后一个月以内补考。因不及格而补考的,其成绩要注明"补考"字样,及格者按及格计,不及格者按不及格计。
第十条 学生每学年进行一次操行评定,毕业做毕业生鉴定。毕业鉴定应在个人、小组总结的基础上由班主任做出,报学生处审定。学校将学生的学业成绩、操行评定、奖励或处分、毕业鉴定一并载入学生档案。
第十一条 学生在每学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成绩及格者(经补考后不超过二门不及格者),准予升级。
第十二条 同一学期内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准予补考,补考后仍有二门不及格者或在校学习期间补考后考核成绩累计达八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取消学籍。
第十三条 留级的学生,原则上随本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做如下处理:
1.视情况调到其他学制相同或相近专业。
2.如无学制相同或相近专业,可随原年级试读一年,试读期间无不及格课程,可编入原年级;试读期间又出现不及格课程,作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留级以一次为限;留级生应向学校交付重复培养费,其标准按本校、本专业(或同类学校、同一专业)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的手续,一般在每学年开学前由学校统一集中办理。
第十六条 毕业年级的学生不予考虑转学。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1.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2.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时间者。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学年为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十九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由本人自理;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生的各种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年或学期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
第二十一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工作、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给予一定奖励,有关材料存入学生的档案。
第二十二条 具有学籍,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习和毕业设计),经考核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并由学校发给经省或设区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未经省或设区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一律无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邯山区职教中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2016届学生起执行。
邯山区职教中心教务处
2016年12月21日